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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 陳筱芸 - 人事主任 | 2024-10-16 | 點閱數: 141

自114年度起(教師兼行政人員,自114學年度起實施),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具休假資格者,除應休畢10日外之休假,如確因機關公務需要未能休假者,得依規定核發未休假加班費增加1日,最高不得超過14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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